(一)一审普通程序
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、审理前的准备、开庭审理、诉讼中止和终结、判决和裁定。下面介绍前三项内容。
1.起诉和受理
交易者或期货公司(原告)提起诉讼的,应当递交起诉状。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,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,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,裁定不予受理,原告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提起上诉。
2.审理前的准备
立案后,被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。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,不影响法院审理。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,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。法院对当事人异议内容进行审查,异议成立的,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,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,并应诉答辩的,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。
法院一般公开审理交易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的案件。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诉处理;被告反诉的,以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按缺席判决。
3.案件审理
案件审理包括法庭调查、法庭辩论、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。
(1)法庭调查。法庭调查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、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、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。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,目的在于对证据质证、辩论、审查核实证据。证据陈述、出示、宣读完毕,法庭调查终结,进入法庭辩论阶段。
(2)法庭辩论。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,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查实的证据,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,对认定案件事实,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,反驳对方的意见,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。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,一是经过辩论认定事实;二是辨明是非,以便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。法庭辩论终结,由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后依法作出判决。
(3)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。案件评议是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,确定案件的性质,认定案件的事实,分清是非责任,正确地适用法律,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。案件评议后应当制作判决书。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。
(二)二审程序
交易者或期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,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,并按照不同情形,分别处理:
(1)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的,以判决、裁定方式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决、裁定;
(2)原判决、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,以判决、裁定方式依法改判、撤销或者变更;
(3)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,裁定撤销原判决,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,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;
(4)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,裁定撤销原判决,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。二审法院的判决、裁定,是终审的判决、裁定。
当事人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、裁定,认为有错误的,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。